
北京一位71岁的王女士在某银行理财经理引导下,两次进行风险测评,结果从稳健型变更为成长型,从而符合了购买中高风险基金的条件。随后,她一次性投入200万元购买基金,但持有近两年半后赎回时,本金亏损高达85万余元,损失比例达43%。
事发后,王女士将银行诉至大兴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银行赔偿王女士本金损失85万余元。
法院查明,王女士在购买基金前一天于银行柜面完成的风险测评结果为稳健型,但第二天通过手机银行再次测评时结果变为成长型。法院认定应以第一次测评结果“稳健型”为准。
此外,理财经理将王女士引导至网点附近的餐厅通过手机银行购买基金,未进行“双录”,操作违规。银行未能证明已向王女士完整履行告知说明义务,违反了将合适产品卖给合适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
法院指出,金融机构对老年投资者等特殊群体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告知和审慎义务,不得诱导或指导投资者篡改风险测评结果。老年投资者理财需如实填写风险测评、坚持合规渠道购买并留意“双录”流程,同时拒绝盲目跟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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